合同制造的技術協議,并列出相應的職責。在合同簽訂之前應進行審計。并注冊。合同規定至少應包括的內容有:
(1)質量標準與材料的接受;
(2)變更控制;
(3)偏差報告;
(4)沒有傳至第三方的任何工作委托;
(5)GMP制造;
(6)對原材料、組分和成品的測定的在線控制測定的約定;
(7)返工;
(8)成品放行(檢查生產、包裝和分析記錄);
(9)記錄和標準樣品;
(10)負責安排和管理產品的任何批號的召回或收回;
(11)不良事件報告的管理;
(12)經雙方同意的書面改進;
(13)EHS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