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貫徹落實《關于深化環境監測改革提高環境監測數據質量的意見》(廳字〔2017〕35號,以下簡稱《意見》),我部于2017年12月組織對10個省(區、市)27個地級以上城市51個地方環境空氣質量自動監測站點(以下簡稱地方站點)開展了運維質量專項檢查。在本次檢查中發現部分省市對地方站點運維工作重視不夠,監管不到位,部分地方站點運維質量不高。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站點運維和監管工作,提升環境質量自動監測數據質量,現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加強地方站點質量管理的重要性
客觀、準確的環境空氣自動監測數據是評價環境空氣質量狀況、反映污染治理成效、實施環境管理與決策的基本依據,數據質量事關*公信力和環境管理水平。地方各級環保部門要高度重視,加強對地方站點運行維護的監督管理,規范環境空氣自動監測行為,保障監測數據的客觀準確、真實可靠。
二、完善地方站點及周邊環境條件保障
地方各級環保部門要建立健全防范和懲治環境監測人為干擾干預的責任體系和工作機制,健全行政區域內站點管理措施。按要求制作各站點的警示站牌,嚴禁非運維人員進入自動監測站房或采樣平臺20米范圍內;堅決取締影響、干擾城市空氣質量自動監測正常運行的設備設施。地方各級環保部門要完善站點安全保障措施。采樣區域要設立有效護欄,護欄高度以有效保障運維人員安全為準;完備穩壓和防雷設施;規范監測儀器線路和管路連接;合理配置滅火器,有效保護站房安全。
三、加強地方站點日常運行維護
地方各級環保部門應要求運維機構按規范定期對儀器設備進行檢查和養護,建立故障報修制度。環境空氣顆粒物(PM10、PM2.5)監測儀、環境空氣氣態污染物(SO2、NO2、O3、CO)分析儀和動態校準儀應按國家相關規范要求及時進行校準,確保儀器誤差在允許范圍內,用于校準監測儀器的設備(流量計、溫度計、氣壓計)必須經檢定校準。
地方各級環保部門要在本行政區域內建立站點儀器運行異常或數據信息異常的應急處理預案與檢修、處理和報告制度。發現儀器處于異常工作狀態,及時查找原因,采取補救措施;定期對采樣頭和采樣管道進行清洗,及時或定期更換儀器設備耗材,保持站房內部環境干凈整潔,布置整齊。
四、強化地方站點質量管理
地方各級環保部門應定期組織開展行政區域內站點的量值溯源與傳遞、手工比對、質控考核等工作,按規定做好質控記錄,建立原始記錄和電子記錄檔案。加大地方站點運維人員培訓力度,強化法律意識、責任意識、質量意識和職業操守意識,提高運維人員的綜合素質和技術能力,不斷完善監測質量管理體系、監督考核和獎懲機制。
五、組織開展監督檢查
各省級環保部門按照《關于加強環境質量自動監測質量管理的若干意見》(環辦〔2014〕43號)、《國家環境空氣質量監測網城市站運行管理實施細則(試行)》以及本通知要求加強對地方站點運維工作的監督檢查,對存在的問題及時整改,并于2018年7月30日前將檢查整改落實的情況報送我部。我部將結合貫徹落實《意見》相關工作部署,適時開展多種形式的監督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