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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生態環境社會化第三方服務機構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更新時間:2019-01-14  |  點擊率:2869

條 為加強對生態環境社會化第三方服務機構(以下簡稱“第三方機構”)的監督管理,規范第三方服務行為,促進第三方服務市場規范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行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見》(國辦發〔2014〕69號)、《環境保護部關于推進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實施意見》(環規財函〔2017〕172號)、《關于深化環境監測改革提高環境監測數據質量的意見》(廳字〔2017〕35號)、《關于加強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環監測發〔2018〕45號)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規范性文件要求,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第三方機構,是指通過合同形式提供環境影響評價、調查、規劃、區劃、各類與生態環保相關的檢測監測、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維護、各類與生態環保相關的評估鑒定、環境污染治理等服務,能獨立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機構。對上述第三方機構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對第三方機構的監督管理遵循依法依規、*引導、市場運作、行業自律、社會監督的原則。
第四條 第三方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當依法取得資格資質,嚴格按照資格資質許可的從業范圍、從業類型、從業內容、從業等級開展服務。禁止不按許可規定提供服務。禁止以出租、出借、轉讓、掛靠、偽造、變造等非法形式轉移許可的使用。
第五條 第三方機構應當嚴格落實生態環保法律法規規章要求,嚴格遵守國家和省相關技術標準、業務規范,科學、獨立、客觀、公正開展服務。
第六條 第三方機構提供環境污染治理服務應當堅持問題導向、目標導向、任務導向,選擇可行、成熟可靠的節能減排和綠色治理技術,治理方案應當經過專家論證。
第七條 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機構依法與委托方簽訂服務合同,合同文本參考國家發改委、生態環境部等部委聯合印發的《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合同(示范文本)》,明確委托事項、治理邊界、責任義務、相互監督制約措施及雙方履行責任所需條件,并設立違約責任追究、仲裁調解及賠償補償機制。
第八條 委托方與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機構可以委托共同認可的有關第三方機構對治理效果進行評估,作為合同約定的治理費用的支付依據。
第九條 按照“誰出數誰負責、誰簽字誰負責”要求,第三方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質量控制、審核管理制度,對所出具的具有證明作用的數據、結果、結論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對所提供的服務質量負責。第三方機構應當對原始記錄和報告歸檔留存,保證其具有可追溯性。采樣與分析人員、審核與授權簽字人對監測原始數據、監測報告的真實性終身負責。社會化第三方環境監測機構及其負責人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章要求和技術規范開展監測,健全并落實監測數據質量控制與管理制度,建立覆蓋方案制定、布點與采樣、現場測試、樣品流轉、分析測試、數據審核與傳輸、綜合評價、報告編制與審核簽發等全過程的質量管理體系。
第十條 第三方機構應當依法誠信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經與委托方協商一致,可以與其他機構以合作或分包的方式開展服務,合作或分包的具體內容、各方相應的權利義務應當在環境服務合同中予以明確。分包方應當依法履行分包服務合同約定的義務,并就服務質量向第三方機構負責,第三方機構對分包方的服務質量向委托方負責。未經委托方同意,第三方機構不得擅自將服務分包、轉包給其他機構,或者擅自與其他機構以合作的方式開展服務。
第十一條 委托方不得強令、脅迫、授意或默認第三方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在開展服務過程中弄虛作假。委托方發現第三方機構弄虛作假的,應當及時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反映,并配合查處。
第十二條 第三方機構應當主動接受、配合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現場檢查、抽查核查、信用評價、日常考核等監督管理,如實提供相關資料。不得拒絕、阻撓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不得在檢查中弄虛作假。第三方機構應在網絡平臺及服務場所明顯位置公開機構基本情況、資質能力、信用信息和業務信息,包括受表彰和受處罰信息、服務標準、服務期限、服務質量、違約責任等信息,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三條 第三方機構開展環保服務不受任何黨政機關、社會組織及個人的干擾影響。各級黨政領導干部、相關部門工作人員以批示、函文、口頭意見或暗示等方式干預服務的,第三方機構應當以書面、視頻等形式如實記錄干預信息,并及時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向紀檢監察部門舉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收到舉報的,應當移送有關的紀檢監察部門處理。生態環境系統工作人員不得為企事業單位或其他生產經營者或推薦第三方機構;不得參與由企事業單位或其他生產經營者組織的生態環境方面的各類評審。
第十四條 第三方機構應當嚴格遵守國家保密規定和委托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未經委托方同意,不得向委托人和監管部門之外的任何個人或組織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取的環境數據和信息。
第十五條 省生態環境廳負責制定全省與第三方機構管理相關的政策和技術要求,可以通過現場檢查、抽查核查、考核評價等方式對第三方機構的情況進行評估。設區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配合省生態環境廳對在本行政區域內提供服務的第三方機構進行日常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第三方機構開展服務活動應當依法依規向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進行登記或備案。
第十七條 設區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第三方機構改正違法違規行為,并將其違法違規、守信和失信等信息及時報告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第十八條 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聯合市場監管等部門或單獨依據職責定期開展監督檢查,通過統計調查、投訴處理、審核年度報告、核查資質認定信息以及審核原始記錄、監測報告、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鑒定評估報告等方式加強監管。
第十九條 省生態環境廳組織對第三方機構的信用評價與管理,逐步建立完善相關制度,實行動態評價并公開信用評價結果,評價結果納入全省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
第二十條 充分發揮行業協會的自律、組織、服務作用,引導全省第三方機構積極加入協會。鼓勵行業協會制定自律公約、服務標準等自律規范,倡導第三方機構簽訂服務質量承諾,組織第三方機構開展綜合能力評估、業務培訓、業務比武、年度業績報告抽查等活動,促進服務水平提升,強化行業自律。
第二十一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對第三方機構進行監督,發現第三方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有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行業規范或有關規定要求的,可以通過信函、“12369”、“12345”或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等渠道進行舉報、投訴。舉報、投訴活動納入有獎舉報管理辦法進行管理。
第二十二條 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通過集中培訓、信息公開等途徑定期向第三方機構宣講國家和省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章、政策標準規范,有計劃地組織開展業務培訓,促進第三方機構提升能力水平。
第二十三條 省生態環境廳加強對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行業的調查研究,每年征集、遴選并發布一批第三方治理典型案例,推動形成正面引導、示范的良好效果。
第二十四條 對管理規范、信用記錄良好、服務質量較高、投訴舉報較少的第三方機構,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將在*采購、財政性資金扶持、綠色金融信貸、評先評優推薦等方面給予優先支持。
第二十五條 省生態環境廳建立第三方機構信息公開制度,開發建設第三方服務機構信用信息管理平臺,依法公開第三方機構的基本信息及在本省開展服務的相關信息,并將信息提供給江蘇*采購平臺,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六條 接受委托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提供技術服務的機構在環境影響評價工作中不負責任或者弄虛作假,致使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失實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七條 受委托從事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和土壤污染風險評估、風險管控效果評估、修復效果評估活動的單位,出具虛假調查報告、風險評估報告、風險管控效果評估報告、修復效果評估報告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八條 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查實的篡改偽造環境監測數據案件,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外,依法移送相關部門;從事環境監測設施運維的人員有實施或參與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干擾自動監測數據、干擾自動監測設施、破壞環境質量監測系統等行為的,依法從重處罰。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對被投訴舉報多、經營活動異常、有違法違規不良記錄等存在高風險的第三方機構發布預警信息,列為重點監管對象。
第二十九條 第三方機構故意提供虛假環境影響評價、虛假檢測監測數據和結果、虛假評估鑒定結論的;或由于管理失職等人為可控原因造成環境污染事故的,信用應當評價為嚴重失信,由相關部門進行聯合懲戒。機構失信行為信息記入環保信用記錄的同時,記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個人信用記錄,共享至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臺,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信用管理部門以及開展聯合懲戒的信用聯動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對相關責任人員采取相應的聯合懲戒措施。經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論證查實,或經由信訪舉報查證屬實,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機構采取的治理技術不成熟、不可靠、不穩定的,委托方委托治理的環境污染問題出現反復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將此第三方治理機構列為重點監管對象,并在*采購、*投資項目的招投標、公共資源交易、財政性資金和項目安排、綠色信貸服務等方面建議相關部門予以限制。
第三十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發現第三方機構對黨政領導干部不當干預第三方服務行為不如實記錄或隱瞞不報、并造成嚴重后果的,予以通報批評和警告。
第三十一條 第三方治理機構應該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及合同要求,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和合同約定的責任。在有關服務活動中弄虛作假、對造成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負有責任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還應當與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其他責任者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十二條 提供環境科技服務的第三方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存在違反科研誠信行為的,依照省科研誠信建設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三十三條 鼓勵各地積極探索建立第三方機構和人員數據弄虛作假從業禁止制度。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江蘇省生態環境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9年1月7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