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新標準,我國監測數據更加,也更加規范,完夠滿足公眾以及各國駐華機構和人員對環境質量信息的需求。所以我們希望個別駐華使領館尊重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停止發布不具有代表性的空氣質量信息。”
《2011中國環境狀況公報》顯示,325個地級及以上城市(含部分地、州、盟所在地和省轄市)中,按老標準評價,環境空氣質量達標城市比例為89.0%,超標城市比例為11.0%。但執行新的空氣質量標準后,我國城市空氣中的細顆粒物(PM2.5)污染將逐步顯現,從2011年部分試點監測城市的監測結果來看,按新的環境空氣質量標準進行評價(PM2.5年均值的二級標準為35微克/立方米),多數城市細顆粒物超標,年均值為58微克/立方米。
1、法規
發布空氣質量系*權力
從立法層面而言,我國《環境保護法》和《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有關法律規定: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部門建立監測制度,制定監測規范,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監測網絡,加強對環境監測的管理;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發布環境狀況公報,“中國空氣質量監測及發布,涉及社會公共利益,屬*的公共權力”。
同時,根據“維也納外交關系公約”和“維也納領事關系公約”,外交人員有義務尊重接受國法律法規,不能干涉接受國內政。
2、技術
一個點位不代表整體水平
從技術層面而言,空氣質量的監測,應符合相關技術規范,這涉及到監測點位的布設、監測人員的資質、分析方法的選擇以及監測設備選型等多種因素,并采取嚴格質量控制和質量保證措施,才能保證監測結果的科學和準確,“用一個點位的監測數據對一個區域的空氣質量進行評價,是不科學的,所監測的數據不代表那個城市整體空氣質量水平。這一點,我們跟使領館進行了溝通,他們也是承認的”。
美國現有PM2.5監測點位1000個,法國700個,英國400個;美國紐約城市監測點位20個,巴黎18個,倫敦31個,“他們用這些城市點位群組成監測網絡,發布城市空氣質量日均值和年均值”。
3、標準
不能用他國標準評中國空氣
現北京、上海已發布PM2.5監測數據,日均值與個別使領館發布的監測數據基本一致,但評價結果相差很大。
“他們用本國的空氣質量標準來評價我國的空氣質量,這是明顯不合理的。其他國家用35微克/立方米這樣的日均值來評價,而中國是用75微克/立方米的日均值來評價,所以結果可以顯見”。
世界各發達國家,包括美國,關于PM2.5的標準也是逐步提高:1997年發布PM2.5級標準是65微克/立方米;2006年修改標準時,確定了35微克/立方米,“因此,環境質量標準的制修訂,要與經濟發展水平、技術條件緊密相連。中國現在發布的新空氣質量標準,其中PM2.5日均值75微克/立方米,是根據中國的發展
4、進展
74市年內發布PM2.5數據
今年10月底前,*階段實施空氣質量新標準的74個城市496個監測點位,空氣質量自動監測設備將試運行,并于12月底前對外發布空氣質量監測數據,涉及二氧化硫、二氧化氮、臭氧、PM10、PM2.5、一氧化碳共六項污染物指標的實時濃度值,并配以空氣質量AQI指數。截至5月底,該74個城市中,北京、上海、廣州、南京等33個城市已按PM2.5新增指標,發布監測信息。前日上午8時起,珠江三角洲62個監測點發布的監測信息,已在全國配以實時AQI數據。
5、環境報告摘錄
1. 全國地表水水質總體為輕度污染,湖泊(水庫)富營養化問題突出。
在監測的200個城市4727個地下水監測點位中,優良-良好-較好水質的監測點比例為45.0%,較差-極差水質的監測點比例為55.0%。
2. 我國管轄的海域海水水質狀況總體較好,但近岸海域水質總體一般。
四大海區中,黃海近岸海域水質良好,南海近岸海域水質一般,渤海和東海近岸海域水質差。9個重要海灣中,黃河口和北部灣水質良好,膠州灣和遼東灣水質差,渤海灣、長江口、杭州灣、閩江口和珠江口水質極差。
3. 全國城市空氣質量總體穩定,但細顆粒物污染逐步顯現,酸雨分布區域保持穩定。
2011年,325個地級及以上城市(含部分地、州、盟所在地和省轄市)中,按老標準評價,環境空氣質量達標城市比例為89.0%,超標城市比例為11.0%。
4. 全國城市聲環境質量總體較好。
全國77.9%的城市區域噪聲總體水平為一級和二級,環境保護重點城市區域噪聲總體水平為一級和二級的占76.1%。
5. 全國輻射環境質量總體良好。
環境電離輻射水平保持穩定,核設施、核技術利用項目周圍環境電離輻射水平總體未見明顯變化;環境電磁輻射水平總體情況較好,電磁輻射發射設施周圍環境電磁輻射水平總體未見明顯變化。
6. 生態建設進展較好。
截至2011年底,全國已建立各種類型、不同級別的自然保護區2640個,總面積約14971萬公頃,其中陸域面積14333萬公頃,占國土面積的14.9%。
7. 農村環境問題日益顯現。